一、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
二、申请单位非新建的(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应自查经费资产,并如实填报自查结果;申请单位新建的(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免予经费资产自查,由工会负责人承诺经费来源有保障,并由工会主席签名。
三、表中工会组织简况栏中的审批单位是指批准设立本工会组织的上一级工会;收入情况栏中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会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
四、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本表后,应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登记。
五、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地)或省级地方总工会向该工会组织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六、本表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